出埃及記 第21章 (登入後可記錄閱讀進度)

講義內容

出21 神頒下典章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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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誡是神透過摩西給以色列人的,今日我們也要遵守嗎?看內容後沒有不遵守的理由(是關係與秩序的維護)
有些典章律例法度已過時(例如奴僕),對我們的意義是什麼?更認識神的屬性(公平正義、人權自由、慈愛憐憫有恩典...),這有助於你因認識而敬畏並且貼近衪的心意。
🔆你曾用心細讀並思想 神給以色列人的律例典章?

“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...”1
一、對待希伯來奴僕的規定2-11
四件事:
“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”2
(1)聖經支持買賣奴僕?神很殘暴?聖經為何不禁止?在古時,一個家為了生存,不得不把人給賣了(例-信用卡貸款真糟糕?曾經歷走頭無路的景況的你,看法會不同!),接下來這一章所規範的是為了保護奴僕的人權,而且是在十誡基本法之後的第一件規定,難道你不覺得我們的 神是好的神,是弱勢者的 神?其實 神是禁止拐賣人口,當事人必須心甘情願被買才合法。

(2)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:規範對象不只是以色列人,也包含了兩河流域來的希伯來人,為什麼?有可能是親屬關係。所以,不可當是奴僕,只能“像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樣,要服事你”(利25:40),你可以看出以色列人有多團結了。

(3)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:在之後,神稱第七年為安息年,這一年是奴僕的豁免年,除去他奴隸的身份,也象徵除去了他的羞愧。有妻子的“就可以同他出去”3,而且不能讓他空手離開,神怎樣賜福與你,你也要照樣給他(申15:13)。
🔆你可以體會 神是好的神,是弱勢者的保護?身為神的兒女的你又如何來保護弱勢者?

(4)男女有別:
(a)對男僕的保護:2-6
O白白地出去,主人不就吃虧了?奴僕有選擇-忍耐六年就可以自由了!但若接受主人給他妻子,到時候就會被綁住了,這也是你情我願。
“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”4
“倘或奴僕明說: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』
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裡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近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”
解釋:這樣好?有何不好?對孤苦伶仃的人是好的:1以色列視奴僕為家人。2奴僕的妻兒有終身保障(貧窮人被富人保護)。3到了禧年就全自由(利25:40-41)。

(b)對婢女的保護:多三項條例7-11
O娶了婢女,不可轉賣給外邦人:
“主人選定她歸自己,若不喜歡她,就要許她贖身;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,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”(應該是用詭詐使她無法被贖或在六年期滿前賣掉她,也可能賣給外族人是為報復。只是夫妻不是成了一體?看來,當女婢遇到負心漢,你不覺得只要能離開都好?)
O主人的兒子娶了她,要把她當成自己的女兒。9(可能沒有娘家)
O若兒子另娶她人,不可虧負這婢女-“吃食、衣服,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”10
🔆你可明白這是歷史上最早的勞工保障,別忘了還有安息日的保護(嚴謹的週休一日),這對普世價值影響有多大?我怎麼會不信服這一位神,衪是偉大的神,了不起的神?每次唱詩讚美 神時,怎能不大聲?


二、死刑與賠償
1死刑12-17:
原則:“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”12
O規定:
“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”
“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
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”15-17
#即使沒有殺人,但拐賣人口和打罵父母也是死罪難逃。

O逃城是為誤殺的人設立:
“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裡逃跑”13
🔆你能了解 神對人權的看重?

2賠償:
原則:"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
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"24-25
問-神 好殘暴?這也是出於保護,不能過度報復,以免有錢有權有勢的人欺壓弱勢者,一切都為公平正義。你從這些條款中,你學到了什麼?你看到了什麼?

規定-
O人若彼此相爭,打了人卻不致於死,休養後可外出:“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”18-19

O關於自己的奴僕或婢女:
“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”20
必要受刑:意思是不能逃過刑罰,怎麼罰?上文的死刑?有抄本是寫為“死刑”。

“若過一兩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為是用錢買的”21
這就有爭議了,但重點在於動機,若是因管教過當,就算為自己的損失了,想像-主人若逃到逃城,這對一家人的影響有多大。

“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」”26-27
(應該是當作是賠償了,也是對奴僕或是婢女的保障)

O孕婦:"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她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,受罰。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"22-23

O牛傷人致死:
非故意犯—牛主人無罪,牛判死,其肉不可吃。28
累犯:牛主人判死,牛判死,但可付贖命的銀價。29-31
“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,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,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”32
井口無蓋讓牛驢致死,主人要賠償。33-34
牛隻互相傷害,賣牛平分;傷牛的牛若是慣犯,要以牛賠牛,死牛歸自己。35-36

下一章會論到更多的條例

應用:典章內容,關於弱勢者佔大部份,只是執行者應該都是有權勢的人,要不要公平公正執行,就在於人了。彌迦書六8:世人哪,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。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?只要你行公義,好憐憫,存謙卑的心,與你的 神同行。
因此,基督徒應該考慮為社會公義而從政,這是保護弱勢者最直接最有力量的做法;或者關心公益,走上第一線關心保護弱勢者。當然,傳褔音給貧窮弱勢者也不能少(被忽略藐視?)。
🔆讀完21章,你的決定是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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